INDUSTRY DYNAMIC   行业动态

解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 发布时间:2017-04-27

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这次谈话,是商务部继去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的谈话”之后,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的监管政策所发布的重要信息。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谈话,我们应该如何解读,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将如何监管,在此分享我们的观点,供业内朋友参考。

观点一:一定时期内的监管政策将保持“总体稳定”。

本次谈话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也就是说,2017年底过渡期之后,有望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试点城市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观点二:试点城市与新增综试区将统一监管模式。

谈话指出,“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共15个城市”,这意味着在过渡期之后,成都、大连、苏州、合肥、青岛等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将与深圳等按照“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10个试点城市适用同一套监管模式,具体是一并沿用“1210”,还是会应用一个新的监管代码,目前暂不确定。

(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75号公告,成都等5个城市在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时,需适用“1239”监管方式。关于“1239”监管代码的相关情况,可参看本公众号之前发布的原创文章《“1239”新解读》。)

观点三:试点范围短期内不会扩大。

谈话中明确指出,为平衡“先行先试”与“控制风险”的关系,新的监管模式将仅限于已经批准的试点城市与综试区实施。这对于深圳等15个试点城市或综试区城市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观点四:进一步强化电商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方面,是进一步强调业内特别是电商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重视商品和服务质量,特别是做好商品的安全质量防控,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对“违规、失信”典型企业以及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行重点监管。

观点五:将在总量控制上做文章。

        从谈话可以看出,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这一新业态总体是呵护的,对于过渡期后的监管问题,也已经有了较为明晰的思路,大致可以总结为,继续鼓励试点、强调主体责任、做好风险防控。但在总体呵护的同时,也不乏担心与犹豫,特别是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因此,在扩大试点区域、增加单次交易限值和增加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方面,国家或许会更为谨慎。

         我们也在此呼吁:广大电商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重视商品和服务质量,共同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只有更自律、更健康的市场,才会等到更积极、更宽松政策。

原文如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jpg//


本文摘自前海跨境电商。


上一篇

2017-04-27

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多项事业性收费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下一篇

2017-04-27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熏蒸消毒证书》纳入e证书签发范围的通告

2017年第5号 为进一步深化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创新,打造“更加开放共享,更加便利高效”的通关模式,加快推进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建设,深圳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将分批扩大e证书覆盖范围。现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熏蒸/消毒证书》纳入e证书签发范围。至此,深圳局e证书签发单证种类包括《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及《熏蒸/消毒证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分享至:
返回列表>>